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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美国国务卿鲁比奥在《华尔街日报》发文,主张运用制裁、外交施压等一切手

7月14日,美国国务卿鲁比奥在《华尔街日报》发文,主张运用制裁、外交施压等一切手段削弱甚至“解体”国际刑事法院(ICC),称其已对美国主权构成威胁,未来将联合盟友共同应对这一“不可接受的威胁”。那么,如何看待美国公开呼吁解散ICC这样一个国际机构,它又能够成功吗?

首先,鲁比奥文章的核心观点是,国际刑事法院(ICC)已超越其作为国际司法机构的职能边界,对美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构成直接挑战。他认为,美国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却仍面临ICC对美国军人、外交人员及边境执法人员启动调查甚至追责的风险,这种“越权管辖”不可接受。因此,美国应运用经济制裁、签证限制、外交施压等一切可用手段,逐步削弱ICC的合法性和运行能力,并联合盟友拒绝承认ICC对美国及其伙伴国家人员的司法管辖权,特别是在涉及以色列等盟友案件上形成统一立场。其本质反映了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和“主权至上”的外交理念,即当国际机制可能限制美国战略行动空间时,优先维护国家主权,而非国际司法体系的权威。

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是依据1998年《罗马规约》设立,于2002年正式运行,是全球首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审理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等。ICC坚持“补充性原则”,只有在成员国无意愿或无能力开展司法审判时才行使管辖权,由缔约国大会负责管理,法官和检察官均由成员国选举产生,与联合国并不存在隶属关系。目前已有120多个缔约国,日本等国还是其重要经费来源,而美国、中国、俄罗斯、以色列等并非成员国。从制度层面看,美国既无权决定ICC的存废,也无法单方面推动其解散,ICC若要终止运作,必须经过缔约国集体决策程序。但美国仍可凭借全球影响力,通过制裁ICC官员、施压成员国、削弱资金和国际合作等方式不断压缩其运作空间。换言之,美国难以真正“解散”ICC,却有能力削弱其司法效能和国际影响力,使其面临合法性和执行力双重压力。

鲁比奥提到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争取“盟友支持”,但真正形成统一阵线并不容易。欧洲国家普遍将ICC视为二战后国际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英、法、德等长期支持法院独立运作,过去也曾公开反对美国制裁ICC官员,不太可能配合美国削弱这一制度。亚洲盟友中,日本、韩国、菲律宾等虽高度依赖美国安全保障,但同时也是ICC的重要支持者,比如目前国际刑事法院院长为日本籍法官赤根智子,也是首位出任该职务的日本人;菲律宾也正在依托ICC进行对杜特尔特的相关案件审理。因此,他们更可能保持低调,不会全面呼应美国要求退出或削弱ICC。未来,各国仍将更多依据自身战略利益,在美国与ICC之间寻求平衡,而非完全追随美国立场。

但非常讽刺的是,就在前不久,美国还联合日本、菲律宾等14个国家发表声明,强调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海仲裁裁决的权威;如今却公开主张削弱甚至解体国际刑事法院。这再次折射出美国对国际规则“合则用、不合则弃”的严重双标。这种建立在“美国例外主义”基础上的选择性规则观,不仅削弱美国倡导国际法治的公信力,也进一步加剧全球治理体系的制度裂痕,使国际规则面临更加明显的政治化和阵营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