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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周扒皮!”7 月 27 日报道,广东深圳,一男子是工程师,他 8 个休息日

“当代周扒皮!”7 月 27 日报道,广东深圳,一男子是工程师,他 8 个休息日都被公司安排加班,后来男子向公司要加班费时,公司说他没能提前办理加班审批,直接拒绝,男子不服,觉得每次加班都很突然,根本来不及办理,于是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打赢这场官司的,是深圳一家企业的工程师钟某。二审改判下来,公司需要向钟某支付 16183.9 元的加班费。

这个数字背后,压着钟某整整 8 个休息日的时间,也压着钟某在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道关口之间反复奔波的那段日子。

钟某在这家公司做工程师,日常岗位职责里有一条硬要求:所有加班都得提前填表走审批。规矩看起来清清楚楚,可现实里根本不给钟某留提前打申请的窗口。

钟某负责的项目工期本身就紧,客户现场又不能没人盯着,公司临时通知加班的电话说来就来,钟某只能立刻背包出门。

8 个休息日的加班就是这么一次次堆起来的,钟某心里也犯嘀咕,这些活干完了,加班费到底能不能顺顺利利拿到手。

真到了要账那一步,公司给出的回复只有两句话:钟某没走审批流程,不算加班;钟某之所以要在休息日干活,是因为工作日效率低、任务没干完。

钟某当场就没接受这个说法,任务是谁派下来的、客户现场是谁要求钟某去驻守的,钟某心里比谁都清楚。

走完内部沟通没有结果,钟某转头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被驳回后又把公司告上法院,一审依然判钟某败诉。换成一般人,可能到这一步就想算了,钟某没算,钟某接着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给出的判断相当直接。加班审批只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矩,加班费的支付却是国家法律层面的强制义务,用一个内部流程去对抗法定支付责任,说不过去。

钟某提交的沟通记录、任务安排、现场出勤等证据,能够印证这 8 个休息日的加班都是公司安排的,二审据此撤销原判,改判支付加班费 16183.9 元。

支撑这份判决的,是一整套已经运行多年的劳动法律体系。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把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标准定在不低于工资的 200%。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把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则进一步细化。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把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通道固定下来,钟某从仲裁一路走到二审,走的正是这条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给钟某的证据链上了一道保险。

近几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连续组织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2021 年 3 月又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并陆续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企业以未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法院依据实际加班事实判决支付的情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劳动争议白皮书也一再重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用内部流程否定劳动者付出的实际劳动。至于钟某回到岗位后和公司之间的那点微妙气氛,之后怎么慢慢缓过来,就是另一段要慢慢讲的故事了。

信息来源:《工程师未走加班流程被拒付加班费》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