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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坑老人!浙江嘉兴,七旬阿姨坐着大巴车,跟团从上海跑到当地看房,看中一套347

专坑老人!浙江嘉兴,七旬阿姨坐着大巴车,跟团从上海跑到当地看房,看中一套347 平方水景别墅住宅,当场交了79万定金买下准备在这里养老。不料,10年都过了,因各种纠纷不断,别说住进去,连剩下的59万房款至今都要不回来。

2016年,傅女士从上海出发,跟团跑到嘉兴看别墅楼盘,在某小区相中了一套主打低密度水景环境的房子。

她是这么想的:这么好的环境,以后就在这儿养老了,这儿离上海车程一小时,周末子女过来团聚也方便。

347平的别墅总价才295万,首付89万,比上海的房价友好太多,她就是奔着退休后在这儿休养身体去的。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房子从签合同那天起就是个坑!

首先是签合同的时候,约定首付89万,傅女士刚付了79万开发商就叫停,说POS机坏了。

然后就说转天补剩下的10万。

本来这样说一点毛病也没有,谁能想到,其实这就是对方挖的第一个坑。

果然,等傅女士拿钱去补款的时候,开发商直接翻脸了,说不能只补10万,得交40万才行。

老人一下子懵了!凭空多出30万来到底咋回事?

对方说,她当初跟着中介的大巴来看的房,算是团购客户,多出来的30万是团购费。

问题是:购房合同里半个字都没提过团购费!

就这样平白无故多要30万,老人这才明白入了中介和开发商的坑。

但多出的30万,她是一分也不会拿的,双方就这么僵住了。

更绝的还在后面,开发商眼看傅女士不肯多掏钱,直接先下手为强。

2019年,开发商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傅女士赔偿21.6万的违约金。

好在仲裁庭查得明白办的公证:合同里没约定的费用不能随便加。

2020年,仲裁庭直接判解除合同,开发商15天内退傅女士79万房款。

驳回开发商违约金的诉求。

傅女士当时松了口气,觉得哪怕房子没买成,把钱全能拿回来也行。

谁知道这才是糟心的开始。

仲裁书是拿到手了,可开发商根本没当回事,吃进去的钱不可能再吐出来。

眼看着开发商一分钱都不退,傅女士年纪大身体也不好,实在无法来回折腾。

维权的事就交给了侄子唐先生,他费尽了精力一次次找开发商协商,事情拖到2025年9月,买房到现在将近快10年了。

最后终于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签了和解协议,说好当天先退20万。

剩下的59万,当年11月20号之前全部结清,为了确保解决,还找了某公司做担保。

唐先生当时想着有协议有担保,这事总算能有结果了。

不料,对方只打款20万,剩下的59万再没了音信,再联系负责人,电话要么打不通要么没人接,直接失联了。

唐先生跑去开发商的注册地址找,才发现那地方早就没有这家公司的办公点了,保安都没听说过这家开发商。

公示的登记电话打过去,对方直接说打错了,后来才知道,开发商和担保公司本来就是一家,注册地址都在同一个地方。

现在两家都成了被执行人,法人被限高,股权也全冻了,说白了账上根本没钱可还。

最让人可惜的是,2020年仲裁结果出来的时候,傅女士一家不懂,没及时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等反应过来的时候,两年的执行时效早就过了,现在拿着当年的仲裁书也没法直接申请执行。

有法律人士支招:唯一的办法就是拿着后来签的和解协议再去起诉。

但现在两家公司都没什么可执行的资产,就算赢了官司,什么时候能拿到钱还是未知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拿到仲裁书、判决书不等于钱自动到手。

对方不赔钱,必须在2年之内主动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超了两年,对方可以提时效抗辩,法院就不能再帮你强制要钱了。

2020年仲裁已经判开发商15日内退还79万。

傅女士一方误以为仲裁文书本身就能拿钱,没有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等到想起来时,执行时效已经过期,这份仲裁裁决无法直接走强制划扣。

后来虽然签了和解协议,但开发商、担保公司已是失信被执行人,账户无资产,即便重新起诉,回款难度也极大。

有人觉得这家人太粗心,这么大的事怎么能忘了申请强制执行?

但普通老百姓哪能把每一条法律时效都记得清清楚楚?

本来以为仲裁判了就有了保障,谁能想到开发商根本不讲规则,还能就这么硬生生拖过执行期?

而且外地购房者在本地遇到这种不良开发商,天然就处在弱势。

目前,唐先生还在跑诉讼的事,傅女士的养老计划彻底泡了汤,10年时间耗进去,养老钱还没拿回来。

该案提醒:老人异地买房是大事,几百上千万的房产交易,要多和家人商量,最好别自己做主。

签合同前,查清开发商底细,出了问题第一时间走法律程序,该申请执行千万别拖。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民生大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