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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挂照片维权’的代价!” 浙江台州,陈先生的餐馆频频遭遇逃单,忍无可忍的

“这就是‘挂照片维权’的代价!” 浙江台州,陈先生的餐馆频频遭遇逃单,忍无可忍的他将4名逃单顾客的监控照片打印出来,不打码直接贴在店内墙上,并拍成视频发到网上,配文:“吃饭给钱也是应该的”。视频迅速引爆争议——支持者说“逃单活该”,反对者说“这是违法”。

陈先生在浙江台州经营一家餐馆已近15年。上个月,一名三四十岁、穿着时髦体面的男性顾客消费90多元,扫码后当着服务员的面输入密码,店里却没收到钱。

气愤之下,陈先生将近期多名未结账顾客的监控截图打印出来,张贴在店内墙上,照片上标注“忘记买单”或“没有买单”。至今已挂了十多天。

他最初想曝光6人,因其中两人金额不高、一位上了年纪、一位像遇到困难,最终只“晒”出4人。陈先生坦言曾犹豫过这样做是否合适,但最终决定“晒”出来。

面对“炒作”质疑,他否认称“店里生意很好,不需要炒作”。面对侵权指控,他回应:“如果有人要告我,我同意走法律程序,我错了,我认罚。”

一张照片,三条侵权红线。

(一)肖像权:未经同意公开“可识别的面孔”,就是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监控截图中的顾客正脸、穿着等形象属于“可识别的自然人肖像”。陈先生未经同意公开张贴并发布到网络,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即便对方逃单有错,也不能用侵权的方式去维权——法律不认“以错制错”。

(二)名誉权:“忘记买单”标签本身,已构成贬损。

照片上标注“忘记买单”或“没有买单”,本身就带有公开贬损的含义。律师指出,商家打印顾客照片并张贴在店内,侵犯了顾客的名誉权。顾客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撤掉照片、删除视频、公开道歉。

(三)隐私权:公共场所的“私密信息”同样受保护。

即便逃单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当事人的逃单过程及个人形象属于“不愿为公众知晓的私密信息”。未经同意公开传播,同样可能构成隐私权侵权。

维权可以,但别走错路。

陈先生的处境值得理解。频频逃单、员工要被扣罚(虽然他会私下补回来)——任何一个做生意的人都憋屈。但法律对“维权手段”有明确的边界:逃单违法,曝光照片也违法,两者不能相互抵消。

商家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付款,但主张债权的方式必须合规。维权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商家可以保留监控视频、点单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若现场发现逃单,可先行报警,在必要限度内扣留财物等待公安到场。

90块钱的逃单,让店主愤怒到挂出4张照片;可那4张照片背后,是4个被公开“示众”的人。店主说“我错了,我认罚”——这句话里,有无奈,也有清醒。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后果是什么。

逃单的人该被追责,可维权的人也不能站到法律的对立面去“执法”。法律的天平上,逃单的错和侵权的错,从来不会互相抵消,只会各自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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