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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男子与女网友去开房。期间女网友以帮忙清洗价值71555元的金项链和金戒

海南海口,男子与女网友去开房。期间女网友以帮忙清洗价值71555元的金项链和金戒指为由,将这两件首饰带走,并表示过几天就还。男子意识到不对,立即报警求助。然而警方找了1个月才将女网友抓获,而金项链和戒指已被女网友变卖,换成现金给母亲治了病,剩余部分全被女网友花了。警方据此认定女网友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在法庭上,女网友的辩护人坚持认为是侵占而非盗窃。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5年11月30日,男子与女网友陈某网聊了几个月后,终于奔现了,而且还在酒店开房发生了多次性 关系。

完事后,男子准备去卫生间洗个澡,陈某看到男子放在床头柜的大粗黄金项链和金戒指,上面还有不少污垢,于是提出帮男子保管并清洗。

男子让陈某自行处理,然后直接去洗澡了。陈某则将金项链和戒指收了起来,然后等男子洗完澡后,让其出去帮忙买夜宵。

等男子拎着宵夜回到房间时,陈某已经不见了。男子立即联系陈某,陈某承认金项链和戒指都在她那里,过几天等清洗完了就归还。

男子挂掉电话后,越想越不对劲,于是选择了报警。然而陈某已经把男子给拉黑了,直到一个月后,警方才找到了陈某。

一个月之后警方找到陈某,但那两件黄金首饰已经被她给变卖了。卖首饰得来的钱,一部分拿去给她母亲看病,以及偿还治病欠下的债务,剩下的被她平时花了。

后经鉴定,这两件黄金首饰的价值为71555元。

案发后,陈某家属主动向男子赔偿了全部的损失,男子体谅陈某为母治病的不容易,选择了谅解。

但公安机关仍以涉嫌盗窃罪,将陈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建议对陈某量刑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12000元,可适用缓刑。

可在法庭上,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一般是指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

辩护人之所以认为是侵占罪,是因为男子自愿把黄金项链和戒指交给陈某清理,陈某在占有这两件黄金首饰后,才冒出了侵占的想法。

然后考虑到陈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且陈某是初犯、偶犯,所以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制度。

可万万没想到,辩护人的意见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男子虽然同意将黄金项链和戒指交给陈某清洗,但他以为陈某就是在房间卫生间内清洗,而且男子当时并未离开房间,所以他对两件黄金首饰仍享有占有权限。

之后,陈某让男子去购买宵夜,等男子回来后,陈某已经带着黄金首饰离开了房间。

由此可见,陈某是在男子离开房间,失去对黄金首饰的占有后,采取了不告而别的行为,并且事后将黄金首饰变卖了。

因此,陈某的行为更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解释中,盗窃7万余元属于上述规定中“数额巨大”的情形。

因此,陈某面临最低的刑事处罚期限,是3年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这样一来,陈某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实际不用坐牢,只要在4年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其他犯罪行为,那直到刑满,都不需要再坐牢了。

最后,陈某变卖男子的首饰的初衷,是为给母亲治病,偿还因治病欠的钱,这说明还是有点人性的,难免让人产生同情。

但是法律评判一件事,不会只看是否有孝心,更看重行为本身的性质。

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和刚认识不久的人相处,贵重金银首饰、手机钱包,尽量不要轻易交到对方手上。即便是口头答应归还,一旦对方直接处置财物,后续维权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生活遇到什么困境,都不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您对此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仅做配图

评论列表

粤新鲜
粤新鲜 1
2026-08-25 12:04
处罚的钱是进国库还是给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