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老板: 我卖豆芽只赚了7毛6, 我合法小本生意, 你们为啥罚我? 执法队: 抽检异常, 罚10万! 老板愤怒起诉, 法院: 撤销处罚。 一、基本情况 奥德彪(化名),一位心地善良且勤劳的超市老板,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奥德彪细心观察,发现附近没有菜市场,邻居们每天一大早都要走一段较远的路去买菜,很不方便。于是,他决定在超市门口腾出一些空间,售卖蔬菜,以吸引更多顾客,并带动其他商品的销量。 奥德彪迅速办理了相关手续,购置了货架,开始售卖蔬菜。他每天天不亮就开着三轮摩托车去批发市场进货,挑选销量较好的蔬菜。经过他的努力,超市的生意逐渐好转,奥德彪也看到了辛勤付出的回报。 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奥德彪超市的营业额开始下滑。一天,奥德彪在批发市场采购蔬菜时,看到一批豆芽价格实惠,便买了一些回去。他想着邻居们都是回头客,便将豆芽的价格定得相对较低,希望能吸引更多顾客。 然而,好景不长。有一天,执法人员突然来到奥德彪的超市,对豆芽进行了抽样测试。结果发现豆芽中一种化学物质超标,当场测量值为0.773毫克/千克,而正常数值应为0。执法人员询问豆芽的来源,奥德彪表示是从正规批发市场购买的,但并未查看对方的合格证。 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处罚条款,对奥德彪进行了10万元的处罚,并没收了他卖豆芽所得的0.76元。奥德彪接到罚单后,两腿无力,欲哭无泪。他觉得自己只是个小本生意人,并不知道要检测这种化学物质,也没有能力去检测。而且豆芽是从正规批发市场购买的,他并不知道会存在有害物质。 为了挽回损失,奥德彪立即收集了购买豆芽的摊位信息、照片、摊主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支付截图等材料,并向执法所属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工作人员回复说执法合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奥德彪无奈之下,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二、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奥德彪的诉求 奥德彪表示,当天自己采购的豆芽,只有4斤,进货价0.7元一斤,花2.8元。摆在自己超市门口售卖,售价0.89元一斤,售卖了3.56元,除去进货的本钱,这次一共获利0.76元。然而,执法人员开具的处罚单是10万元,这个处罚,实在是太重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奥德彪称,这些豆芽是他清晨亲赴正规批发市场选购的。由于市场已全面检查,大家对其较为放心,买菜时通常不再要求摊主出示合格证。在正规市场,顾客主要关注蔬菜新鲜度及外观,难以随身携带检测仪验证质量。 当得知豆芽有问题后,奥德彪立即行动,积极搜集证据,包括摊位信息、照片、摊主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支付截图等,并迅速提交给执法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所述,奥德彪的诉求是,要求执法部门撤销对自己10万元的处罚。 (二)执法部门反驳 执法部门认为,本次抽检的豆芽检验情况,结果是检验异常,这个是事实,并且双方都认同,无争议。根据相关要求,已经是偏向较轻微的处罚了。必须要参照相关条款处理,不可以随意定量处罚,不然,执法力度就可能越过了自由裁量的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或添加该超标物质。 根据《XX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章第一节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10万至12万元罚款。 (三)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认为,执法部门只考虑到了奥德彪的违法行为是轻微的,并没有考虑到要减轻对奥德彪处罚的情节进行综合考量,执法部门没有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教育纠正奥德彪的行为。执法单位反而是对奥德彪开具10万元的罚款,这处罚明显过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法官认为执法部门对奥德彪的处罚力度,明显过高,显属不当。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奥德彪的诉求,要求执法部门撤销对奥德彪10万元的处罚。 (四)二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执法部门认为事实清楚,处罚有依有据,于是,继续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三、小编有话说 多学法,少走弯路。对此,你是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讨论。 #秋日生活打卡季# #普法行动#
小店老板:我卖豆芽只赚了7毛6,我合法小本生意,你们为啥罚我?执法队:
以案法啊
2024-10-10 08:03:24
0
阅读: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