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成都,奥德彪与翠花相识后发生性关系。事后,奥德彪对翠花爱搭不理,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在派出所,翠花最初称开房违背意愿,后又称自愿,奥德彪支付翠花3万元和解。奥德彪支付7000元后失联,翠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翠花报案后又称自愿,未受损害,派出所未立案,故调解协议书无效。最终,法院不支持翠花的诉求。 一、事件具体情况 在四川成都,有一男子叫奥德彪,大约27岁左右。奥德彪性格热情,喜欢交朋友,也喜欢游览各个景点。 在2024年5月,奥德彪在当地与朋友玩耍时,认识了一名女子,名叫翠花。翠花的年纪与奥德彪相仿,也喜欢到处游玩。两人性格相投,于是相互加了微信好友。 没过几天,奥德彪和翠花相约出来玩耍。奥德彪非常热情,带着翠花品尝各种美食,游玩有趣的地方,两人非常开心。 2024年5月26日,奥德彪和翠花再次出来玩耍,一起吃饭并喝了不少酒。在半推半就的过程中,翠花当晚没有回去,而是与奥德彪一同去了酒店开房。 经过一晚的相处后,第二天早上,奥德彪一大早就离开了。经过这晚之后,奥德彪对翠花的态度发生了大转变,对翠花爱搭不理,微信也不怎么回复。翠花对此非常生气。 时间来到2024年5月27日上午,奥德彪和翠花因为琐碎的小事吵架。翠花对此很不满意,于是选择了报警。两人来到派出所。 翠花告诉民警,自己在2024年5月26日那天,喝酒后被奥德彪带去酒店开房。翠花还表示,她和奥德彪是刚认识的。 然而,民警告诉翠花,如果确实是在醉酒状态下被带去酒店的话,那么这次情况会很严重,已经涉及刑事案件。 翠花听到后,立马改变说法,说去酒店开房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自己只是和奥德彪吵架了,想让奥德彪重视一下,并不想要追究奥德彪的刑事责任。 随后,民警又询问了奥德彪,奥德彪的回复与翠花的回复基本一致。于是翠花和奥德彪表示要求调解和解此事。 最后,奥德彪和翠花在派出所签订了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两人想协商解决此事。协议书的内容大概是:翠花和奥德彪两人和解,但奥德彪要给三万元人民币给翠花。据此,翠花不能再以两人开房的事情追究奥德彪的刑事责任。两人同意后签名并按压了手印。 随后在派出所,奥德彪当着民警的面先转了7000元人民币给翠花的微信,剩下的钱说好分期再给。 时间来到了2024年9月5日,自从在派出所给了翠花7000元之后,奥德彪再也没给过钱给翠花,并把翠花拉黑了。翠花联系奥德彪要钱,一直没要到。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于是,翠花很生气,就把奥德彪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剩下的23000元人民币,还要求奥德彪承担此次诉讼费。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到了开庭的那一天,奥德彪直接没来法庭。翠花看到奥德彪没来,心里暗暗开心,想着自己肯定胜诉了。 由于奥德彪没有来法庭,法庭便安排人到当地派出所,了解当时奥德彪和翠花的笔录情况。 最后,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虽然奥德彪没有来法院,缺席了本次判决,但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其缺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奥德彪的缺席并不意味着翠花就能胜诉。翠花要胜诉,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来支撑。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在派出所详细了解了奥德彪和翠花和解时的情况,发现有以下三点存在争议: 1. 翠花报案的原因是奥德彪和她到酒店开房,但翠花表示这并没有违背她的意愿。因此,派出所没有就此立案,翠花也没有遭受到实际损害。 2. 由于翠花是自愿的,并且没有遭受到损害,加上派出所也没有对此事立案,所以翠花不能要求奥德彪承担三万元的赔偿。 3. 我国社会提倡诚信善良、公平正义和实事求是。因此,翠花和奥德彪签订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法院认为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法院不支持翠花的诉求。 三,小编有话说 我们在交男女朋友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还要相互诚信,坦诚相待,实事求是,并且我们要以结婚为目的去谈恋爱,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在这里特别提醒女同志,一定要洁身自爱,擦亮眼睛,看清楚对方。 普法行动
在四川成都,奥德彪与翠花相识后发生性关系。事后,奥德彪对翠花爱搭不理,双方发生争
以案法啊
2025-01-06 1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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