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别人的手机,索要感谢费5000,结果被对方起诉,法院:立即将手机归

以案法啊 2025-03-10 11:52:17

男子捡到别人的手机, 索要感谢费5000,结果被对方起诉, 法院: 立即将手机归还或赔8500给失主… 2024年2月6日下午三点,铜仁市碧江区飘着毛毛雨。蛋糕店员工大壮骑着电瓶车,后座绑着个六层生日蛋糕。手机在裤兜里颠簸着,他隔着雨衣摸了摸——那是他打了三个月零工才买的最新款苹果手机,屏幕保护膜都没撕干净。 送完蛋糕回店路上,大壮在建设路拐弯时猛地一颠。到家才发现手机丢了,打开定位一看,红点定在城南菜市场旁边的老小区。他浑身发凉:手机里存着200多个客户订单信息,还有刚收的3000元货款没来得及存银行。 此时菜市场鱼滩老板奥德彪,正对着捡来的手机发愁。这个55岁的老汉刚学会用微信付款,看着锁屏壁纸上跳出来的"请接听来电",手指在绿色按钮上悬了半天。直到第八个电话打进来,他终于按下接听键。 "叔,我给您转1000块辛苦费,手机能还我吗?"大壮嗓子发哑。奥德彪盯着手机上弹出的转账记录,突然想起儿子说这手机能卖四五千:"最少5000,少一分都不行!"说完啪地挂断电话,顺手关了机。 派出所里,民警老张直摇头:"这种事我们一个月遇上七八回。"他带着大壮去奥德彪家时,防盗门后传来电视声:"法治在线正在播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敲了十分钟门,奥德彪才探出半个身子:"要手机拿钱来,法院判了再说!" 法庭上,大壮攥着购买发票的手直抖:"我买手机花了9500,订单信息丢了要赔客户钱..."奥德彪梗着脖子嚷:"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他要不给钱,我凭啥还?"旁听席上有大妈小声嘀咕:"我家去年丢的狗,人家还要了800块赎金呢..." 站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原告大壮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以及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要求奥德彪返还手机,若无法返还则赔偿手机价值9500元及数据损失5000元。 (2)被告奥德彪辫称 引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奥德彪声称已妥善保管手机,主张大壮应支付5000元保管费及劳务费。 (3)法官是这样认为的: 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奥德彪作为拾得人负有法定返还义务,其索要高额报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 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大壮主动提出1000元酬金属自愿行为,但奥德彪索要5000元远超合理限度。 3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构成民事侵权。 (4)法院判决 1 奥德彪立即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8500元(按手机使用折旧计算) 2 驳回奥德彪索要保管费的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奥德彪承担 我想说,捡到东西别当"发财票",民法典不是摆设!老话说"外财不富命穷人",强要来的钱终究留不住。 现在手机支付这么方便,下次遇到这种事,不如做个顺水人情,说不定还能赚个锦旗挂家里呢! 春日领好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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