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浙江嘉兴,一男子报警说:不想活了。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发现男子正坐在14楼窗台边缘,情况危急,民警赶紧进行劝导,可男子油盐不进。1个小时后,还是跳下去了,撒手人寰了。男子父母悲痛欲绝,认为物业没有加装防护栏,导致儿子那么容易就跳下去了,直接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52万多元,法院经过两审这样判了。
2025年8月上午9点,警方突然接到龙某本人打来的报警电话。
他语气低沉,直言自己活够了,想解脱。
接到轻生警情,民警火速赶往龙某所在小区小区14楼。
到场后,民警发现情况十分危急,龙某正背对着窗外,坐在过道窗台边缘,一不小心就会坠落。
民警凭借经验,赶紧对龙某进行安抚,劝导,想尽办法稳定他的情绪。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对于现场的民警每一分钟都十分紧张,眼看着1个多小时过去了,龙某仍油盐不进,没有下来的意思。
民警也没办法靠近,怕刺激到他,做出过激的行为。
上午10点,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龙某突然自主向后倾倒,直接从高层窗户坠落,掉在三楼平台上,送医抢救之后,最终宣告身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龙某父母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但他们没有反省自身,而是把矛头指向物业,他们认为高层楼道窗户没有加装限位装置,能完全推开,才给了坠楼可乘之机。
于是,一纸诉状把物业告上法庭,索赔52万元。
法庭上,龙某父母一口咬定物业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安全,排查隐患,高层窗户风险这么大,就算交房时没装限位器,物业后期也该主动加装,如果窗户开不大,孩子根本跳不下去,物业必须为悲剧买单。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第一、窗台高度远超国家标准95厘米,正常走路、玩耍,根本不会意外失足坠落。
第二、其次小区只是普通民用住宅,并不是学校、养老院、医院这类强制要求窗户限位的特殊场所,法规没有强制加装要求。
第三、龙某是主观刻意自杀,不是意外失足,就算窗户有防护,一心求死的人,依旧会寻找别的方式,物业不可能24小时盯着,预判,阻止一个成年人的极端选择。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是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人,提前主动报警宣告轻生,在民警一小时劝导后依旧自主选择坠楼,死亡结果是自身主观追求,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普通小区楼道窗户,并无强制加装限位器的法定要求,物业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了龙某父母的诉求。
龙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个人认为:丧子之痛值得共情,但维权也要守住法理底线。
物业的安保责任,是防范意外坠落、外来风险,没办法全天候预判,阻拦心智正常成年人的自主轻生行为。
法律两次驳回,不是冷漠,而是守住权责边界。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悲剧发生后,强行把责任甩给无关第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