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话不算数的后果!湖北利川,一男子常年在外承包工程,家乡规划修路时,乡里、村里发动有能力在外经商的人捐款资助家乡一臂之力。男子积极参与,自愿签下协议,捐款10万给村里修路,受到了人们的敬仰,他也出了风头。不料,他只是想耍嘴皮子,根本不是想真拿钱,其他捐赠人都足额打款,路都修好了,男子一分钱没拿,被起诉到法院,最终只能乖乖掏钱。
这事一出,很多人都懵了,捐款不是自愿的吗,怎么还能强逼着给?
张某从村里出去后一直在外经商多年,算的上事业有成。
2023年赶上老家村里要扩建公路,乡镇和村委会发动在外经商的乡贤捐资帮忙。
当年12月张某回到老家参加了捐赠仪式,当着各级领导,和村民代表的面,开开心心签了《捐赠意向书》。
说好要捐10万元,专门用来给村里修路,字也签了,现场的人都替村里高兴。
村里拿到这份承诺,心里有底了就放心开工。
其他答应捐款的人,都按时把钱打了过来,整条路修得挺顺利,2024年6月完工,相亲都能走平整的新路了。
唯独张某从签完字就没动静了,村委会、村民代表催了他好多次,他总以各种理由搪塞,反正就是不想拿钱。
2025年1月,镇里的商会作为收钱的主体,觉得张某这人不讲信用,你可以不捐,但不能耍赖,把他告到了法院。
法院联系张某,他说自己在国外包工程,等回国了再说,也没说出来个合理的不给钱的理由。
后来一查,他从签意向书到现在,生意做得好好的,国内外的项目都正常运转,根本不是拿不出10万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签的《捐赠意向书》不是随便签的,已经产生赠与合同的效力,只要是双方自愿的,签字就生效。
张某是成年人,自己愿意签的字,没人逼他,签字就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说反悔就反悔。
而且这笔钱是用来修农村公路的,属于公益捐赠,不能随便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普通赠予,没给钱之前可以反悔。
但公益捐赠不能随便说了不算。
张某在捐赠仪式签字承诺捐款10万元用于村里修路,属于公益项目赠与,签字后赠与合同生效,不能随意反悔。
村委会基于这份承诺启动修路工程,已经对公共利益产生实际影响。
张某经济条件良好,不存在无力承担的客观困难。
所以法院判决要求他支付10万元捐款。
法律并非强人所难,如果捐赠之后个人生意破产、生活难以维持,可以依法不再履行捐款义务。
但不能为了博取虚名当众许诺,事后拒不兑现,公益捐赠不是作秀,许下承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需支付10万的捐赠款,一分都不能少。
案子判决后人们吵翻了,有人认为,捐款是自愿,不想给就不给,这么判是不是有强制捐款?
其实不然,张某签意向书的时候,是当着那么多人的面答应的。
村里就是因为相信他的承诺,才按当时的捐款总额去规划修路。
要是所有人都像他这样,答应了又反悔,路修到一半钱不够了,烂尾了谁负责?
还有人说,万一当时就是随口一说,或者后来后悔了,难道还不能改?
普通的赠与当然可以,但公益捐赠不一样,你享受了捐钱的好名声,村里因为你的承诺调整了规划。
其他村民也因为你的承诺有了期待,这时候你反悔,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
如果公益捐赠可以随便反悔,那以后会变成什么样?
有些人想博个好名声,当着媒体的面说要捐几百万,转头就不认账,反正也不用负责。
但最后坑的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消耗的是大家对公益的信任。
张某生意作的好好的,单纯就是不想兑现承诺,说白了就是当初想赚个好名声。
后来心疼钱了,那法律当然不会惯着这种行为。
以前也有过类似的事,前几年有个老板说要给老家捐钱建老年活动中心。
全村人都欢天喜地的,结果房子盖到一半他反悔了,最后村里欠了一堆工程款,老人到现在都没地方活动。
这种情况,难道不该逼着他兑现承诺吗?
很多人总觉得法律不近人情,可这种时候法律维护的是最基本的诚信。
说话算话拿钱是应该的,尤其是涉及到公益的事,你占了“乡贤”“善人”的名头,就得承担对应的责任。
都搭台子唱戏了你又不捐了,这下好了,不捐不行,钱也拿了还没人领情,知道他心不甘情不愿。
不然好处都占了,该履行义务时就往后缩,既挣了面子,又釜底抽薪,那不是失德吗?
目前案子已经判了,张某得按要求足额支付10万元捐款。
这事也算给大家提了个醒:公益捐赠不是作秀,更不是博取名声的工具。
答应了就要做到,要是没那个诚心,当初就别随便开口,不然丢了面子还得承担法律责任,实在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