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广西南宁,男子从广东下单顺风车,支付了204元车费,搭乘私家车返回南宁横州老家时,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司机当时被吓得当即停车给男子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并拜托路人叫了救护车。医护人员很快赶到现场进行急救,但男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司机应当第一时间叫救护车,或者就近送医,正是因为司机的救助不及时行为,才导致男子死亡,故要求司机赔偿18万元。司法部门进行调解,司机只同意补偿1000元,但未被接受。在调解无果后,男子家属将司机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今年2月13日,男子赵某打了个顺风车前往横州市某小学附近,司机韦某也正好要去横州市,于是就接下了这个订单,赵某支付了204元内的车费。
当晚近8点,韦某开车即将抵达目的地时,提醒后排的乘客赵某准备下车,结果赵某毫无回应。
韦某一开始以为赵某睡着了,可后来他又叫了几次赵某,仍毫无反应,这下韦某开始慌了,他立即把车停在路边,进行查看。
当他发现赵某昏迷且口鼻处有不明液体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一边掐赵某的人中,一边为其清理口鼻堵塞异物。
见没有什么效果,韦某慌慌张张冲到路边的小卖部大声呼救,拜托路人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
当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情况十分危急,立即开展抢救,但赵某最终还是因为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10多天后,司法部门组织双方调解,赵某家属当场提出让韦某支付3万元丧葬费补偿。
但韦某不认可,赵某死于自身疾病,自己已经叫了救护车,不存在救助不力的过错,但可以人道张毅补偿1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各自离开。
没过多久,赵某的家属就将韦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韦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18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家属给出两大索赔理由:
第一,韦某没有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所以他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
第二,韦某在发现赵某昏迷后,他不具备急救知识,所以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20,或者就近送医,可他却找人联系家属,这已经延误黄金抢救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赵某的家属认为,韦某并未尽力救助,他的行为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
针对赵某家属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一一分析。
首先,韦某开顺风车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且是个长期的过程。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也就是说,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韦某只是顺路搭载返乡的赵某,并收取的204元分摊油费、过路费,并没有无长期接单牟利的行为,完全符合顺风车的特征。
因此,赵某家属主张韦某存在非法营运,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法律法规中要求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韦某作为一名普通人,其不具备医护急救水平,不能用医生标准苛责韦某。由于赵某突发心梗、发作前毫无预兆,韦某当时正在开车,无法提前预判赵某的情况。
但在发现赵某昏迷后,韦某已经第一时间开展基础急救,同时向路人求助呼叫120。
结合当时的情急情况,无法要求韦某必须理性的按部就班的先叫救护车,然后再根据指示实施救助,人在慌乱时很可能会出现遗忘关键步骤等情况。
从韦某对赵某急救,让路人帮忙叫救护车的情况来看,韦某的处置方式符合普通大众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所能作出的基础反应,不存在拖延或不作为的情况。
更何况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突发心梗,这属于自身基础疾病导致,韦某又开车又救人,并没有过错,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起案件也给众多顺风车师傅提了个醒,在接单时最好先询问下乘客是否有心脏病、高血压等高危基础病,并提前告知乘客自行随身携带急救药物。
同时在遇到乘客突发疾病时,应当先叫救护车,然后根据指示救助,最好是不要在不用救助方式的情况下,擅自救助。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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