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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抗州,男子花18000元买了辆二手汽车,只开2个月就出故障,认为二手车有问题

浙江抗州,男子花18000元买了辆二手汽车,只开2个月就出故障,认为二手车有问题,就拖到店里处理,检测结果显示发动机坏了。找店家协商,店员指责男子操作不当,不注重保养,把机油都快烧没了,称此事与店家无关。男子说自己不懂保养,承担不起四五千元的维修费,店员说他们也吃不消,请求店家保修遭拒!

从根本上讲,无论是全新汽车,还是二手汽车,质量都得过关,保证消费者使用安全是第一,起码在短时间内不会出问题。该男子是新手没错,但是正常开车情况下,发动机也不会这么快就被烧坏,店员一句“保养不到位,不负保修责任”,确实有些过分。

(来源:1818黄金眼)

原来,石先生驾照考了一年多了,今年找了个女朋友,还分手了,心情不太好,就打算买个车,练练手。

正当他在外面转悠时,发现有个店面的二手车外观很漂亮,看着很新,蛮不错的,就进店谈价,出了18000元拿到手,也办理了相关手续。

买车时,店家只是简单地介绍了车况,没有提及二手车之前出过什么事,就让外行的石先生提走了。

之后,开着车到处练习,心情也好了很多,大约过了两个月,令他烦恼的事情却冒出来了,车子不听使唤......

有一天,石先生把车停在路边,去对面一个早餐店吃饭,返过来的时候,车子就开不动了,急得他团团转。

情急之下,联系了附近的维修员,维修员说发动机坏着,启动不了,需要花四五千元的维修费,这个费用一下子把石先生给吓住了!

此时,石先生认为,自己刚买的二手汽车,没开多久,肯定是二手车本身质量的问题,打算让店家给他保修,不用再花冤枉钱!

于是,石先生就和二手车店员商量了这些事,并进行了沟通,打算协商一下,让店家帮忙保修。

店员得知问题,没说一句安慰的话,反而指责石先生,说他不换机油,只会开车,不保养,都快把机油烧没了,这事与店家无关,请自费维修!

石先生表示自己不懂保养,之前也不知道这辆车本身有没有故障,原以为外观挺新的,结果现在出大事了,没法开!

由于维修下来的话,还需要支付四五千元,石先生委屈地说自己承担不起,希望店家能给自己保修一下。

听了石先生的话,店员表示自己也吃不消,责任是石先生的,就得让石先生出钱修理!

不难看出,双方因这问题僵住了,到底由谁来负责?车辆该不该被保修?都需要核查清楚,才能作出最终决定。

《民法典》第617条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店家都有法定质量担保义务,一旦车辆核心部件发生故障,直接影响车辆基本使用功能,属于重大质量瑕疵,不能以“二手车售出概不负责”而免责。

该事件中,发动机属于核心部件,突然不动弹了,明显是重大质量瑕疵,店家必须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真实告知义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手车店家属于经营性经营者,相较普通买家具备专业信息优势,车辆故障、维修历史属于直接影响购买决策的核心信息,必须主动完整地告知石先生,刻意隐瞒,直接侵犯了石生先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消费欺诈退一赔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有证据证明店家事前明知故障,又刻意隐瞒,必然形成消费欺诈,石先生可以要求全额退还购车款、报销维修费、检测费外,还可以主张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行业强制义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法规明确强调,要求店家披露全部维修、故障记录,店员以石先生不保养为由推卸责任,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还可对二手车店家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