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必须赔!江苏镇江,61岁女子深夜无照骑电动摩托车,路过县道坑洼处失控撞树身亡,家属怒告道路管养部门索赔149万余元,管养部门辩称女子无证驾驶、坑洼无法实时养护,一审法院这么判!
江苏镇江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争议不小的单方交通事故纠纷,事件经过曝光后,不少网友围绕责任划分展开激烈讨论。事发于去年 7 月晚间九点,61 岁的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县道非机动车道,路面一处宽 20 厘米、深 5 厘米的坑洼让车辆瞬间失衡,她径直撞上路边行道树后跌落水沟,送医抢救当晚宣告死亡。
交警现场勘查确认,整场事故没有其他车辆参与碰撞,路面配有基础路灯,但夜间整体照明亮度偏弱。李某家属难以接受亲人离世的结果,认定路面破损是悲剧的直接诱因,认为负责道路维护的管养部门未尽修缮、提醒义务,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合计 1494410 元,诉求接近一百五十万元。
面对高额索赔,道路管养单位当庭作出答辩。工作人员表示单位长期安排人员开展日常路面巡查,道路细微破损没办法做到发现后立刻填补,很难实现实时养护清零。同时提出,李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深夜行车自身观察不到位、车速把控不当,多重主观失误才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因素,不该由管护方承担大额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家属大部分诉求。
法庭结合现场勘验、车辆鉴定、巡查记录完整梳理双方存在的过错。案涉坑洼尺寸已经超出常规细微路面损耗范畴,夜间骑行极易引发车身剧烈颠簸偏移,管养单位明知隐患存在却长期搁置修补,也没有在坑洼周边摆放反光警示标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道路安全管护职责,管理层面确实存在疏漏,这一缺陷属于事故发生的间接诱因。
死者自身存在更为突出的过错,她骑行的电动摩托车被划定为机动车,本人从未取得对应的驾驶资质,无证上路本身属于严重交通违法。深夜照明不足的路段行驶时,她没有主动减速慢行,全程疏于观察前方路面状况,风险预判与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多重违规行为叠加,直接造成车辆失控撞树,是酿成死亡悲剧的主要原因。另外家属在事发后放弃尸体解剖,无法排除李某事发瞬间突发身体疾病的可能性,相关举证不利的后果也需要家属自行承担。
法院依照民法典过错分担相关规定综合判定双方责任比重,李某自身过错对事故影响更大,需要自行承担九成损失,道路管养单位因养护缺位承担一成次要赔偿责任。一审最终判决管养单位赔付家属 149441 元,家属提出的其余一百三十余万元赔偿诉求全部予以驳回。
案件宣判后网上观点两极分化,一部分网友觉得路面存在明显坑洼且无警示,管护方理应承担更多赔偿,逝者已经付出生命代价,只赔付不到十五万元难以慰藉家属。也有不少网友认同法院的责任划分,认为不能只要出现伤亡就全部归咎道路管理方,无证驾驶、夜间鲁莽骑行才是最关键的风险点,不能单纯以死亡结果倒逼无关主体承担过重责任。
法官也借此作出普法提醒,道路管护单位需要常态化排查修复路面破损,及时设置警示设施消除通行隐患,不能抱有被动应付的心态。骑行群众同样要严守交通法规,区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属性,对应考取驾驶证件,夜间、路况不佳路段主动降速观察,多方兼顾才能最大限度规避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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