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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这次用自己立的规矩,在中美博弈的正面战场,碾碎了西方的“治外法权”。8月1

中国人这次用自己立的规矩,在中美博弈的正面战场,碾碎了西方的“治外法权”。8月12日,《南华早报》把这起生效判决重新推到聚光灯下。新加坡船东赔了499万,一分没少。船东提出反诉,全部被驳回。没有悬念,没有折扣,全额赔偿加利息。
 
2022年10月,香港科技公司把价值499万余元的电子产品交给新加坡船务公司承运,起点是上海港,终点是巴拿马曼萨尼约港,货一装船,新加坡船东就翻了脸,借口香港货主被某国列入制裁清单,提单不肯签,目的港也不交货。
 
船东的态度很直接:货在我手上,规矩得按我的来,上海海事法院随即发出海事强制令,新加坡船东好不容易签了提单,一转头又把货物擅自运回上海。
 
这一手,摆明是要绕开中国法院的管辖,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赔偿499万余元及利息,船东不服提出反诉,全部被驳回,判决依据正是《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
 
船东拿出提单背面条款说事,主张适用新加坡法律,上海海事法院没给这个说法留空间,直接认定《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属于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的意思就是不管当事人怎么约定,这条法律都要强行管到底,那些免责约定被一脚踢开,船东想借新加坡法律绕开中国法律,没门。
 
这场判决不是商量,是规则定了就执行,中国法院用自己立的规矩碾碎了治外法权,外国制裁清单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挡箭牌,这就是本案传递的清晰信号。
 
问题来了,船东凭什么觉得新加坡法律能救命?提单背面条款里写了适用新加坡法律,按照国际商事惯例,合同自由选择准据法似乎是常态,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画了一条红线。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正是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它不属于可以选择适用的普通条款,它的性质是国家主权的法律防线。
 
为什么定性为强制性规定?因为它保护的不是某个公司的私人利益,它保护的是中国公民和组织免受外国歧视性制裁的公共利益,一旦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法条款绕开这条规定,整个反制裁法律体系就会被架空。
 
外国制裁可以借合同自由这个口子长驱直入,新加坡船东试图用提单背面条款做挡箭牌,实质上就是想把外国制裁令的法律效力引入中国境内。
 
上海海事法院的做法非常清晰,提单背面条款的选法约定不能覆盖强制性规范,法院不需要和船东商量准据法的问题,这条法律管定了,没有商量余地,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逻辑就这么直接。
 
从法律技术上看,这个判断没有留下模糊地带,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体系中的刚性条款,就像是建筑里的承重墙,不能拆,船东想用新加坡法律拆掉这堵墙,法院直接拒绝。
 
这个案件之所以值得反复琢磨,就在于它把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性属性第一次落到了判决书上,不是停留在立法条文层面,而是进入了司法适用的实质阶段。
 
从实际效果看,这个判决改变了航运业的风险计算方式,过去一些承运商以为只要提单选了外国法,就可以用外国制裁令作为拒绝履约的免责事由。
 
现在上海海事法院把这条后路切断了,承运商如果以外国制裁为由拒绝签发提单或拒绝交货,将在中国法院面临全额赔偿的风险,这一点对国际贸易参与者的影响非常直接。
 
499万的数字不算惊人,但这个判决的逻辑才是真正的分量所在,它意味着每一个类似案件都会遵循这个逻辑,中国当事人被列入外国制裁清单不再等于商业死刑。
 
他们可以在中国法院获得救济,这种司法保护的确定性,会改变中国企业面对制裁时的博弈地位,也会改变外国企业处理中国业务时的风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