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位与监管框架
使用边界与禁止场景
用户权利与企业义务

做参考
一、法律定位与监管框架对比维度
算法备案
人脸识别
法律依据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55条(2021)•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
监管目标
防范算法滥用:如操纵榜单、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传播违法信息
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这一最高级别敏感个人信息,防止非必要采集与滥用
法律性质
事前报备制度(向网信办说明“用了什么算法、做什么用”)
行为许可制度(即使技术可行,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能实施)
触发条件
提供以下任一算法服务即需备案:• 个性化推荐• 排序精选(热搜/榜单)• 调度决策(派单/定价)• 生成合成(AI绘画/语音)• 社会评分(信用评估)
只要采集或处理人脸图像/特征值,且面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即受约束
责任主体
算法服务提供者(即企业自身)
人脸信息处理者(即部署或使用人脸识别功能的企业)
二、使用边界与禁止场景对比场景类型
算法备案允许但受限的场景
人脸识别明确禁止的场景
通用原则
可用于提升体验与效率,但不得损害用户权益
“非必要不使用”为基本原则,能不用则不用
允许场景(需合规)
• 商品/内容个性化推荐• AI生成文本、图像、语音• 智能客服对话系统• 内容排序(如新闻feed)
• APP人脸登录/支付(须单独同意 + 可关闭)• 企业考勤/门禁(须提供替代方案)• 远程实人认证(如银行开户)
禁止或高风险场景
• 默认开启无法关闭• 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 生成未标注的AI虚假信息
• 小区/写字楼强制刷脸进门(无替代方式)• 商场/超市客流分析(未经同意)• 公共场所无提示采集人脸• 对未成年人非必要识别(如校园打卡未获监护人同意)• 人脸数据出境(含云厂商海外节点)
是否可“先上线后补”
❌ 不可(功能上线前必须完成备案)
❌ 不可(同意机制与替代方案必须前置)
三、用户权利与企业义务对比
权利/义务类型
算法备案要求
人脸识别要求
知情权
隐私政策中说明算法类型、用途、基本原理
隐私政策 + 独立弹窗明示:• 采集目的• 存储方式(是否存原始图)• 删除机制
同意方式
建议单独弹窗,但部分场景可在隐私政策中说明
必须取得单独、明示、书面同意(不得捆绑、不得默认勾选)
选择/拒绝权
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选项
必须提供非人脸识别的替代服务路径(如密码、门禁卡、短信验证)
删除权
用户可删除AI生成的内容
用户注销或撤回同意后,必须立即删除人脸特征值(不留备份)
拒绝后果
关闭推荐后仍可使用基础功能
不得因用户拒绝人脸而拒绝提供基本服务
企业额外义务
• 标注“AI生成”内容• 提供人工客服通道• 日志留存≥6个月
• 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 确保数据100%境内存储• 禁止存储原始人脸图像(建议仅存加密特征值)
✅ 使用建议:
产品设计阶段:用表2判断功能是否可做;
开发与合规评审:用表3检查用户权利机制;
法务与管理层:用表1理解监管底层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