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女子因外卖口味清淡给了一个差评,店家看到女子图片上的美甲,阴阳怪气地回复她:你是夜店女吧,在夜店喝多了假酒,吃不出辣味了!
据悉,女子一个人独居,不常做饭,经常点外卖,她几乎点遍了周边的外卖。
她也不是一定要吃到什么山珍海味的外卖,反正隔几天就换个口味,隔几天就换个菜。
有一天,她感觉口里特别没有味,就想吃点重口味的外卖,于是找了一家螺蛳粉店,点了个螺蛳粉。
她不爱吃肉,所以点了很多蔬菜,像生菜、蘑菇,还点了黄豆芽。
外卖很快就送到了,她把提到客厅的茶几上,打开盒子,准备开吃。
刚打开就傻眼,这哪里是什么螺蛳粉啊?这简直就是水煮青菜呀,又闻了闻,味道好像也没有那么正宗,她皱着眉头怀着试一试的心情,提起了筷子,吃了一口。
这个味道也太清淡了吧。这螺蛳粉除了那个汤的颜色有点深以外,其它的都是清淡的。
那就喝一口汤吧,她喝了一口汤也很清淡,没有螺蛳粉的味道。
她想硬着头皮吃了下去,但实在吃得没味了,只好另外再点一份外卖了。
她拿起手机,把小票拍了个照片,在螺蛳粉的店家下面给了一个差评:点的特辣,不知道特在哪里啊?
她就这么随手一评,然后把手机扔在旁边,没再管了。
不曾想,店家还正儿八经的回复了她:你一个夜店女,应该是在夜场喝多了假酒,所以才吃不出辣味吧。
女子再次拿起手机时,信息提示店家有了回复,她打开一看,气结了,尤其是店家还说因为看到了她照片上的美甲,才认定她是夜店女。
她拿起电话,致电店家,准备找店家理论一番。
可是,店家认得出她的手机号码,就不再接她的电话,也不再回应她。
就在女子觉得孤立无援,无处撒气的时候,广大的网友帮了她。
网友们纷纷涌进这家店的评论区,把这个店主一顿臭骂。
有的说:哎哟,好正宗的臭味哦,这个螺蛳粉是老板自己用嘴巴做的吧?
有的说:光看这图片确实没有看到辣呀,人家又没有说错,你为什么要人身攻击呀?
还有的说:你太没见识了吧,光看一个指甲就说人家是夜店女,你这是污蔑夜店,还是污蔑美甲店啊。
不久有美甲店的店主来了:这就是普通的美甲呀,谁说做这个指甲的就是夜店女啦。
还有匿名网友评论:哎哟,我就是夜店女,我怎么不知道夜店女还要做这个指甲呀。
甚至有网友说:这个老板说话这么刻薄,这个店肯定也不怎么样,以后再也不去吃了,给他差评。
网上的舆论还在升级。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享有购买服务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里,店家对女子的攻击言论,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其一,因为评论区是公共区域,大家都可以看到,如果店家仅仅作为不满差评而吐槽一下,他的吐槽没有对女子产生很恶劣的影响,就是正常的不满言论,没有触犯法律。
其二,如果这个店家持续的对女子进行人身攻击,对她造成了精神损害,那么这个店家就是侵权了,侵犯了女子作为消费者的自尊权。
这个案例里还有一个点值得重视,那就是广大网友的评论。
评论区里越来越多的网友都在帮助女子打击店家。
如果大家只是在评论区里打打嘴仗,也就无伤大雅。
如果网友们因为太气愤,上升到人肉店家,家比如搜索他的手机号、家庭住址、身份证、家人信息、门店私密登记资料,然后在网上进行公布。
还发动众人到门店围堵、上门辱骂、持续恶意下单退款骚扰经营,就构成网暴,是违法的。
根据《刑法》253条,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中,如果网友真的组织人肉搜索、非法获取并且大范围传播店主个人隐私信息,情节严重,可判刑。
任何时候,网络都不是法外之地。
关于这事,您怎么看?


